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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》之你問我答③

發布時間:2024年09月13日

      哪些情形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處分?

    (一)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行為;

(二)配合調查,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;

(三)檢舉他人違法行為,經查證屬實;

(四)主動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、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;

(五)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;

(六)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;

(七)屬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中因缺乏經驗、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;

(八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。

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處分。

從輕給予處分,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,給予較輕的處分。

減輕給予處分,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,減輕一檔給予處分。